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1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於民國95年10月18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及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又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於96年1月11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三罪嗣因96年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於95年12月29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嗣因96年減刑減為有期徒刑
6月又15日確定。刑期合計2年7月又15日,於95年12月6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97年11月4日以法矯字第0970038296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宣告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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