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重訴字第45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翠英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被告甲○○
丁○○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陸拾壹萬貳仟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九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陸拾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翠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翠英公司於民國93年7月1日邀同被告乙○○、甲○○、丁○○、丙○○○出具保證書,在新台幣(下同)3,100萬元限額內,連帶保證清償翠英公司對原告過去、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損害賠償等其他一切債務。㈡被告翠英公司嗣自民國93年9月17日起至94年7月28日止陸續向原告借款9筆,雙方約定被告需按月給付按原告銀行放款基準利率機動加碼0.614%(附表編號1至3,現為4.38%)及0.648&%(附表編號4至9,現為4.414%)之利息,並約定借款如遲延繳付本息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且依雙方訂立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被告翠英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無須由原告通知,得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翠英公司於94年9月17日到期之借款共194萬元並未依約清償,且其餘借款自附表所示日期起即未給付利息,則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截至起訴求償時,尚有如附表所示之借款餘額、利息、違約金未蒙清償。爰依民法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聲明所示金額等情,其聲明為:
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612,000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
9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②願供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借據、被告放款基準利率變動表(均影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以資抗辯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書記官李錦輝附表:
┌──┬─────────┬─────┬───────┬──────┬────────┐││││││││編號│借款餘額(新台幣元│年息│利息起迄日│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388,000│4.38%│自94年9月20日│94年10月20日│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在6個月以內│││││自94年9月20日││,按左開利率10%││2│1,552,000│4.38%│起至清償日止│94年10月20日│,逾期在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算│││││自94年9月22日│94年10月22日│││3│672,000│4.407%│起至清償日止││││││││││├──┼─────────┼─────┼───────┼──────┤││4│200,000│4.414%│自94年9月1日│9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5│800,000│4.414%│自94年9月1日│9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6│400,000│4.414.%│自94年8月28日│94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自94年8月28日│94年9月28日│││7│1,600,000│4.414%│起至清償日止││││││││││├──┼─────────┼─────┼───────┼──────┤│││││自94年8月28日│94年9月28日│││8│400,000│4.414%│起至清償日止│││││││││││││││││├──┼─────────┼─────┼───────┼──────┤│││││自94年8月28日│94年9月28日│││9│1,600,000│4.414%│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