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瑞洲選任辯護人黃振源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127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林瑞洲犯業務侵占罪,共玖拾捌罪,每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林瑞洲自民國100年2月18日起,在鴻家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鴻家公司)任職,並派駐臺中市○區○○街○○○號「鴻運大樓」社區擔任管理員,負責收取管理費、停車位租用費,並受該社區之委託支付廠商相關費用,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日期,收取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98所示之住戶管理費、停車位租用費、機電保養費,未依鴻家公司規定存入「鴻運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專屬帳戶或支付廠商,而變易持有之意思為不法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共計侵占新臺幣24萬7000元。
二、證據:
(一)被告林瑞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鴻家公司代表人 陳中和 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及告訴代理人 葉可為 、 黃靖鈞 、證人即鴻運大樓社區財務委員 葉行榮 、證人 林美惠 於偵查中之供述。
(三)卷附鴻家公司人事資料表、被告任職同意書、鴻家公司寄發予被告之存證信函、被告簽立之「鴻運大樓5月份管理費清單」、被告所開立「車位1號」租金收據、 米德寶 消防保養費請款單、鴻家公司所提出鴻運大樓管理委員會合作金庫銀行中權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份、被告開立之本票影本3張、鴻家公司提出之林瑞洲侵占事件明細表、鴻運777大樓管理費繳費明細表、被告所開立鴻運777大樓各項費用收據、鴻運大樓管理費收入明細、林瑞洲侵占事件明細表說明、被告與鴻家公司所簽立之協議(和解)書1份。
三、本件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共98罪,每罪願受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之宣告。本院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鍾堯航附表
┌──┬───────┬───────┬────┬─────┬─────┬──────┐│編號│日期│住戶姓名│款項名稱│金額│被告填載之│侵占事件明細││││││(新臺幣)│收據號碼│表說明編號│├──┼───────┼───────┼────┼─────┼─────┼──────┤│1│100年6月23日│3F3顏 李素琴 │管理費│1萬3800元│2785號│一-1│├──┼───────┼───────┼────┼─────┼─────┼──────┤│2│102年2月15日│3F3 顏李素琴 │管理費│3600元│3412號│一-2│├──┼───────┼───────┼────┼─────┼─────┼──────┤│3│100年5月20日│3F7 潘雅惠 │管理費│1000元│2738號│二-1│├──┼───────┼───────┼────┼─────┼─────┼──────┤│4│100年9月20日│3F7潘雅惠│管理費│1000元│2878號│二-1│├──┼───────┼───────┼────┼─────┼─────┼──────┤│5│101年5月25日│3F7潘雅惠│管理費│1000元│3136號│二-2│├──┼───────┼───────┼────┼─────┼─────┼──────┤│6│100年12月23日│3F14解 秋梅 │管理費│2000元│2974號│三-1│├──┼───────┼───────┼────┼─────┼─────┼──────┤│7│101年7月23日│3F14解秋梅│管理費│2000元│3196號│三-2│├──┼───────┼───────┼────┼─────┼─────┼──────┤│8│102年4月5日│3F2 蘇培昇 │管理費│2400元│3463號│四│├──┼───────┼───────┼────┼─────┼─────┼──────┤│9│101年7月9日│4F10 李錦祿 │管理費│1000元│3181號│五│├──┼───────┼───────┼────┼─────┼─────┼──────┤│10│101年11月15日│4F10李錦祿│管理費│1000元│3318號│五│├──┼───────┼───────┼────┼─────┼─────┼──────┤│11│102年1月5日│5F3 江桂蘭 │管理費│3600元│2985號│六│├──┼───────┼───────┼────┼─────┼─────┼──────┤│12│100年3月18日│5F5陳 張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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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蔡清快 │管理費│1200元│2965號│八-1│├──┼───────┼───────┼────┼─────┼─────┼──────┤│25│101年4月16日│6F1顏蔡清快│管理費│6000元│3094號│八-2│├──┼───────┼───────┼────┼─────┼─────┼──────┤│26│100年6月7日│10F3 許哲榮 │管理費│1200元│2765號│九-1│├──┼───────┼───────┼────┼─────┼─────┼──────┤│27│102年1月11日│10F3許哲榮│管理費│2400元│3381號│九-2│├──┼───────┼───────┼────┼─────┼─────┼──────┤│28│100年12月22日│10F4 蔡幸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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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費│1200元│3020號│十四-1│├──┼───────┼───────┼────┼─────┼─────┼──────┤│62│101年3月1日│10F8李榮祿│管理費│1200元│3045號│十四-1│├──┼───────┼───────┼────┼─────┼─────┼──────┤│63│101年4月2日│10F8李榮祿│管理費│1200元│3080號│十四-1│├──┼───────┼───────┼────┼─────┼─────┼──────┤│64│101年5月8日│10F8李榮祿│管理費│1200元│3116號│十四-1│├──┼───────┼───────┼────┼─────┼─────┼──────┤│65│101年6月7日│10F8李榮祿│管理費│1200元│3148號│十四-1│├──┼───────┼───────┼────┼─────┼─────┼──────┤│66│101年7月9日│10F8李榮祿│管理費│1200元│3182號│十四-1│├──┼───────┼───────┼────┼─────┼─────┼──────┤│67│102年1月9日│10F8李榮祿│管理費│1000元│3376號│十四-2│├──┼───────┼───────┼────┼─────┼─────┼──────┤│68│102年2月8日│10F8李榮祿│管理費│1000元│3407號│十四-2│├──┼───────┼───────┼────┼─────┼─────┼──────┤│69│102年5月10日│10F8李榮祿│管理費│1000元│3501號│十四-2│├──┼───────┼───────┼────┼─────┼─────┼──────┤│70│100年5月27日│10F9 陳桂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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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承澤 │管理費│7200元│2979號│十七│├──┼───────┼───────┼────┼─────┼─────┼──────┤│88│100年7月29日│10F14 楊月明 │管理費│2400元│2821號│十八-1│├──┼───────┼───────┼────┼─────┼─────┼──────┤│89│100年12月29日│10F14楊月明│管理費│2400元│2948號│十八-2│├──┼───────┼───────┼────┼─────┼─────┼──────┤│90│101年3月31日│10F14楊月明│管理費│2400元│3078號│十八-3│├──┼───────┼───────┼────┼─────┼─────┼──────┤│91│101年8月8日│10F15 陳麗萍 │管理費│1200元│3209號│十九-2│├──┼───────┼───────┼────┼─────┼─────┼──────┤│92│102年1月3日│10F15陳麗萍│管理費│2400元│3367號│十九-3│├──┼───────┼───────┼────┼─────┼─────┼──────┤│93│102年3月1日│10F15陳麗萍│管理費│2400元│3428號│十九-3│├──┼───────┼───────┼────┼─────┼─────┼──────┤│94│102年5月3日│10F15陳麗萍│管理費│2400元│3492號│十九-3│├──┼───────┼───────┼────┼─────┼─────┼──────┤│95│101年11月6日│6F10-11、8F1-7│管理費│1萬6000元│3306號│二十││││、8F15(均為謝││││││││ 明山 )│││││├──┼───────┼───────┼────┼─────┼─────┼──────┤│96│102年5月13日│社區1號停車位│102年6至│6000元││二十一│││││11月租用││││││││費││││├──┼───────┼───────┼────┼─────┼─────┼──────┤│97│102年4月間│社區│代收102│1800元││二十二│││││年3月機││││││││電保養費││││├──┼───────┼───────┼────┼─────┼─────┼──────┤│98│不詳日期│3F7潘雅惠│管理費│2萬4400元││二十三││││3F12、13 王綉梅 ││││││││4F10李錦祿││││││││5F3江桂蘭││││││││5F5│││││├──┼───────┼───────┼────┼─────┼─────┼──────┤│總計││││24萬7000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