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367號聲請人 梁承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光耀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梁光耀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聲請人及 劉美珠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請提出 劉美惠 表示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請提出上開之親屬同意由聲請人為監護人之同意書,及同意劉美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