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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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秋澤
吳永華董秀鳳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3638號、102年度偵字第24015號、103年度偵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莊秋澤、吳永華、董秀鳳被訴賭博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莊秋澤、吳永華、董秀鳳於民國103年7月8日準備程序中,就被訴賭博之犯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部分),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至於同案被告 黃永城 等人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羅郁婷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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