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欣儀選任辯護人王淑琍律師被告林婉如選任辯護人 陳培豪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楊瑋琳
高欣玲 游大衛 高志安 上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曾德榮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之主文欄第二頁第四行內關於「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更正為「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元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部分,關於上開沒收部分,屬誤寫,自應予以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葉藍鸚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