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76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余明得被告余曜丞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曜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曜丞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余明得於民國100年8月5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正偉法官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