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248號
上 訴 人  蘇紘君
即 原 告
被上 訴人  蘇明成
即 被 告
       韋碧珍
       蘇哲進
       蘇莉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
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23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1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
,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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