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屏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趙培君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0年7月23日屏警分偵字第110328676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培君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6月27日11時許。
㈡地點:屏東縣○○市○○○街○○○巷○○○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記行為時間、地點,未經查證竟意圖散
布假消息於眾之犯意,於社群網站Instagram(下稱IG)上
張貼「雙寶防疫餐,屏東快四級了朋友快點送物資來我家」
之不實訊息,影響公共之安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貼文擷圖1張。
三、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定有明文。故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
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
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
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
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即構成本條項款
之非行。
四、經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於上開時、地於IG上張貼上開
文字,惟辯稱:當時屏東枋寮出現變種病毒,其在東森新聞
看到標題屏東封村提升為準四級的影片,就依影片報導覺得
屏東疫情好像很嚴重等語。然本院審酌當時疫情指揮
中心已宣布進入第三級警戒,正值社會大眾對於新型冠狀病
毒之傳染充滿驚懼之際,且因屏東枋寮出現變種病毒,正值
民眾揣測後續防疫措施之關鍵時刻,任何對於疫情之不實資
訊,均足以造成人心惶惶、驚恐不安,嚴重影響社會安寧;
再者,疫情警戒之分級係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各地方政府綜
合考量本土病例增加速度、傳染鏈是否特定明確等指標認定
,且均會以正式公告之方式使民眾獲知目前疫情警戒之分級
情形;又一般民眾對現今社會環境之觀感多仰賴網路取得各
項資訊,但網路資訊虛實參半,且國際間新型冠狀病毒之傳
染來勢洶洶,各國無不傾力防止疫情蔓延。在疫情亟需控制
、消滅之情況下,一切與疫情相關之資訊允宜審慎、正確、
真實,以保障全體國人之生命身體健康權益。任何人在發佈
關於新冠病毒肺炎訊息之前,應盡更高度之注意義務,被移
送人僅以新聞所載「準四級」之影片標題,未經查證正確之
疫情警戒分級,即於IG上張貼「屏東快四級了」等文字,甚
至呼求朋友輸送物資,顯足以引起社會大眾恐慌並影響公共
之安寧,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
第1項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規定,應依法
處罰。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之手段、散佈之程度、
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