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180號
原   告  吳宗祐
訴訟代理人  黃國瑋 律師
被   告  沈武山
被   告 棋琴五重奏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瑋鋐
訴訟代理人  江安彥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定民國110年10月21日上午9點30分於高雄簡易
庭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陳報下列事項並準備繕本逕送被告:
㈠鑑定報告估算之修復項目與原告主張之估價單項目不同,就
不同修復項目之部分是否欲在本件請求。
㈡承上,倘就估價單項目與鑑定報告不同之項目欲為請求,應
就下列項目為詳細說明並提出事證:
1.拆除衣櫥、梳妝檯、客廳天花板含搬運工資部分,應提出拆
除前樣貌照片等,並敘明拆除原因,且應將衣櫥、梳妝檯、
客廳天花板分別估價,再於鑑定報告附件4-1或5-1之平面
圖上標記估價欲拆除之衣櫥、梳妝檯、客廳天花板之具體位
置。
2.木作(衣櫥、梳妝檯、客廳天花板)部分,應將衣櫥、梳妝
檯、客廳天花板分別估價並分列工資材料費用。
3.其它原告認得佐證請求之相關事證。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蔡佩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