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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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3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蘇炳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馨儀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20元。惟本件原告係代位被
告謝馨儀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與被告謝馨儀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被告謝馨儀就被繼承人謝蘇素
櫻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計算之,本院前於民國110年8月5日裁
定原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陳報被繼承人 謝蘇素櫻 之遺產總額相
關資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資料等,
俾核定裁判費,原告雖有陳報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不動產鑑
價紀錄,然就如附表所示編號3之不動產,並未提出被告謝馨儀
因分割該筆土地所能獲得之利益金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
內向本院陳報被告謝馨儀就如附表編號3所示不動產,自被繼承
人謝蘇素櫻之遺產繼承範圍內可獲得利益數額(原告應自行查明
被告謝馨儀之被繼承人謝蘇素櫻占該土地之公同共有潛在應有部
分比例,本院始能繼續以被告謝馨儀之應繼分核算其所能分得之
價額),俾核定裁判費,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附表:
┌──┬────────────────┐
│編號│不動產             │
├──┼────────────────┤
│1 │高雄市○○區○○段○○○○號   │
├──┼────────────────┤
│2 │高雄市○○區○○段○○○○○號   │
├──┼────────────────┤
│3 │臺南市○區○○段○○○○○○號   │
└──┴────────────────┘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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