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49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周佳琳 原住臺南市○○區○○○街○○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四日上午九時
四十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和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