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潭子區 弘富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渭川 、 吳進福 間拆除地上物交付土地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調解費用新臺
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路○段○○○號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