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港簡字第118號
原 告 林春菊
訴訟代理人 許吉發
被 告 林合家
蔡宗霖
盧勇伯
盧科旭
盧祈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惠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珮儒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港簡字第118號
原 告 林春菊
訴訟代理人 許吉發
被 告 林合家
蔡宗霖
盧勇伯
盧科旭
盧祈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惠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