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簡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港簡字第118號
原   告  林春菊
訴訟代理人  許吉發
被   告  林合家
       蔡宗霖
       盧勇伯
       盧科旭
       盧祈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惠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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