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9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顯堂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59,8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3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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