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9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顯堂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59,8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3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