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六小字第19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盧英財
許永欽
被 告 林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