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5號
原 告 陳茂郎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355,1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本件業經調
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