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 林品驊 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廖丁逸附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2,060元(9×34×10-1,00
0=2,060),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釋明聲請人現有無參加勞工保險及國民健康保險。
四、財產目錄部分:㈠存款部分:聲請人、配偶 呂東義 若有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
之全部存摺(含薪轉、證券存摺),請提供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㈡請釋明提出聲請人於102年間設立之達比拉工坊,迄今參
加臺東縣境內之活動為何?營業額為若干?工坊有無獨立財產及帳戶?有無以網路從事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等零售業務?
五、聲請人之收入:㈠係指包括營業收入、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支款、政府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聲請人應提供最近2年(自103年6月至
105年5月份)之收入證明及各該年度總收入之明細,及除月薪外之獎金等工作收入,不論有無,應一併陳明。㈡請提出聲請人於金美人美容院之工作證明及薪資單。
六、聲請人生活支出:㈠聲請人陳報承租臺東市○○街○○○巷○○號房屋,請釋明租金交付方式,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轉帳單據。
㈡請釋明聲請人陳報其生活必要費用11,600元,並實際支出
子女 林界慶林宗興 之扶養費共12,000元,合計23,600元。然聲請人每月從事清潔臨時工收入僅約9,000元,如何負擔上開費用?㈢請提出聲請人生活必要費用項目之支出單據。
七、請釋明聲請人於98年11月間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協商不成立後,於聲請清算前有無再與債權人銀行協商?
八、請釋明聲請人、配偶呂東義、子女林界慶、林宗興有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並請提出補助期間及金額明細之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事業?
十、請釋明有無以聲請人本人、配偶呂東義、子女林界慶、林宗興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資料,並敘明繳納保費之年限、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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