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6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64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劉遊燕 債務人 管建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玖萬陸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5641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管建儒│自民國104年│按年息15%計算│││21,952││11月18日起至│之利息│││元││清償日止││├──┼────┼─────┼──────┼───────┤│002│新臺幣│管建儒│自民國104年│按年息14.73%│││574,990││11月11日起至│計算之利息│││元││清償日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管建儒│自民國104年│按月以新臺幣│││21,952││11月18日起至│300元計算之違│││元││清償止│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002│新臺幣│管建儒│自民國104年│按月以新臺幣│││574,990││11月11日起至│1,000元計算之│││元││清償止│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