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四號上訴人 吳昭明 被上訴人Yahoo!奇摩(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開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字第一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開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雖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但經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以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四號裁定予以駁回,此裁定正本於同年月二十九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堪認其已明知上訴之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爰不行定期間先命補正之程序,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吳謀焰法官謝碧莉法官詹文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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