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164號
被 告 林博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馮登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