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876號
原   告  劉宇森
原   告  劉霖松
被   告  張陽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陽壽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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