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2356號
原告 邱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龍皓 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併陳報本件法律關係為何,及是否另有簽訂書面契約?如有,應提供契約影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