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1年度虎簡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虎簡字第199號

原告 蔡勝興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瑞恩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000元,應徵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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