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819號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蔣郁瑤
楊佳紋 (即楊再添之繼承人)
楊姿瑩 (即楊再添之繼承人)
楊傑宇 (即楊再添之繼承人)
楊○○(即楊再添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楊順任
被告 余謦安 (即楊再添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余美玉
被告 余祥仰 (即楊再添之繼承人)
李維(即楊再添之繼承人)
李玟穎 (即楊再添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再添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再添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