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簡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聲字第17號

聲請人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義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丙○○(Z000000000;民國111年9月4日死亡)之除戶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倘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請一併補正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二、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業於98年6月10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查本件被繼承人丙○○經查已於111年9月4日死亡,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其繼承人等如未為拋棄繼承,倘無特別約定,則應僅以繼承被繼承人丙○○所得遺產範圍內就本件訴訟費用額部分負連帶給付責任,請具狀陳報之。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朴子 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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