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79號

原告 謝柏峯

被告 陳慧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原告主張其提起本件訴訟,因變更分配表而可獲得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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