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勞簡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家銘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
相 對 人 曼度莎 服飾行即 洪坤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2項規定、同法第77條之10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以下同)3,687,
400元【計算式:〈(確認僱傭關係存在:10年*12月*30,000
元月薪=3,600,000元〉+(加班費:87,400元)=3,687,400
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於特定期間內按月給付原告
30,000元部分,因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有互相競合關係,故不再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600,000
元後再予併計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3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