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樹旺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
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
經原審判決應拆除坐落於嘉義縣○路鄉○○段○○○○○○○○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鐵骨造3層樓地上物,並將系爭土地及同
段433地號土地上如判決附圖代號C、D、E所示面積361平方公尺
土地返還被上訴人即原告,嗣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
判決,故上訴人因上訴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以前述土地之價
值計算,查前揭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210元,有土地登
記謄本1份可參,上訴人占用面積合計642平方公尺,從而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820元(計算式:
面積64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10元=134,82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