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462號
原   告  張淑晶
被   告  鍾漢暘
       鍾日
       蔡燕君
       林秀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5年
3月10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原告
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詢問簡答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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