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89號債權人 梁鴻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道周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張道周住址爲彰化縣員林鎮戶政事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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