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59號

原告 陳玉容

陳王霞

陳陣 即山林冰果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珊 律師

被告 林博舜

立亞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紫涵

被告 黃小芷

明台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明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程翔聖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鍾家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中、主文第2項第1行中、主文第5項第1至2行中、主文第6項中,關於「被告林博舜與被告明台汽車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林博舜與被告立亞交通有限公司」。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7項第1至2行中,關於「被告林博舜、被告明台汽車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博舜、被告立亞交通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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