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豐簡字第476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梁文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3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梁文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梁文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素行非佳,仍不知悔悟,戒慎約束自己行為,復犯本案竊盜罪行,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至為顯明;參以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行竊財物之價值,並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本件被告所竊取之機車,業已發還被害人,此有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在卷為憑(見偵卷第61頁),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用以竊取上開機車之鑰匙並未扣案,而本院考量刑法沒收犯罪工具的目的,主要係為避免行為人持該工具再從事犯罪行為,而上述鑰匙乃一般日常生活常見之物,且價值不高,可輕易取得相類似的物品,所以沒收該鑰匙就防止再犯的效果有限,不具刑法上的重要性,因此,不就該鑰匙為沒收、追徵的宣告。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王政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3553號
被 告 梁文謙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文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11日凌晨1、2時許,見 李崇麒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竟趁無人注意之際,持自備鑰匙(未扣案)插入該機車之鑰匙孔內,發動該機車駛離現場。嗣經李崇麒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為警於111年6月14日21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圍牆旁發現該輛機車(已發還李崇麒領回),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崇麒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文謙分別於警詢時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李崇麒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復有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截圖共17張、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三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明細表與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竊得之上開機車,已由告訴人領回,有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份在卷可憑,因已合法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該犯罪所得,爰不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檢察官 黃雅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李珊慧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