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貴霖選任辯護人郭家駿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013號、第2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貴霖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被告董貴霖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之重罪,且有逃亡之虞及勾串證人之虞,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106年4月19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現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本院審酌被告與被害人 江陳桂英 前有土地糾紛,且案發現場被害人身上所擺放之木棍,沾染被害人之血跡及被告之DNA,而警方在被告家中扣到之短袖上衣,亦檢出有被害人江陳桂英之血跡及DNA,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字第2013號卷二第64頁至第66頁),此外,被告家中亦扣得與兇器木棍相類似之轎棍,核與證人 吳文秋 、 吳仁義 供述被告可能自金鳳寺取得轎棍等情相符,並經證人吳仁義與被告之妻 董陳阿月 均指認監視器畫面所示騎乘機車及攜帶棍子之人為被告等情,足認被告涉犯殺人罪嫌,嫌疑重大,又被告面臨重罪始終否認犯行,可預期逃匿以規避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已高,且檢察官於準備程序聲請傳喚證人董陳阿月、吳仁義到庭交互詰問,則被告為證人董陳阿月之配偶,若被告在外,即有碰面或討論案情之可能,且被告案發後亦有試圖勸阻證人吳仁義證述之情事,業據被告自承無訛(見聲羈字卷第16頁反面),足見被告亦有勾串證人之虞,是羈押原因仍未消滅,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予以防免或替代,茲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並斟酌被告犯案情節及實際危害,為確保本案審理程序及日後執行之順利進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7月19日起,延長羈押
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孫少輔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