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貴霖選任辯護人郭家駿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013號、第2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貴霖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被告董貴霖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之重罪,且有逃亡之虞及勾串證人之虞,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106年4月19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同年7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均禁止接見、通信,現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本院審酌被告所涉殺人罪嫌,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羈押原因仍未消滅,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予以防免或替代,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9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陳茂亭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