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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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董貴霖 指定辯護人 陳松甫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貴霖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肆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董貴霖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6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7年
1月26日執行羈押,至107年4月2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之殺人罪乃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被告無期徒刑在案,而被告卻仍否認犯罪,可預期因原審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4月2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李璧君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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