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原告 謝益民 被告 施清源 上開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9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郁屏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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