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勞訴字第87號原告 簡宏庭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被告斯特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清良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孫安妮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民國104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肆萬叁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提繳新台幣肆萬壹仟柒佰玖拾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之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就本判決第一項如以新台幣肆拾肆萬叁仟伍佰壹拾玖元、第二項如以新台幣肆萬壹仟柒佰玖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
、不甚礙被告防禦及訴訟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1項第2、4、7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有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2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查,原告起訴原僅以斯特樂科技有限公司為被告,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593,2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審理中之民國103年9月24日基於同一勞動契約關係基礎事實,具狀追加被告劉清良(卷一第102頁),並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斯特樂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清良應連帶賠償原告593,2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再於103年11月26日撤回對劉清良之告訴(卷一第141頁),並變更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51,4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41,790元提繳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㈢第一、二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92年7月10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下稱系爭勞動契約),擔任組長,因被告無預警解除原告之組長職務降調為現場作業人員及減薪,且未依法給付加班費、績效獎金及年終獎金,亦未為原告提撥百分之6足額之勞工退休金,因被告上開行為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已於103年2月17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公司自同年月18日起終止勞動契約,並經被告收受在案。
(二)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1、加班費: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8月20日台87勞動二字第035198號函示意旨,原告之工資應以薪資單所列之本薪、全勤獎金、主管津貼、績效獎金及午餐油資補助作為計算基準。惟被告只以原告之「本薪」作為加班費工資之計算基礎,而未以本薪、全勤獎金、主管津貼、績效獎金加計後之全額作為計算基準。然全勤獎金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依被告之員工管理手冊其中出勤與加班章之規定,並非員工一旦請假即無從領取全勤獎金,績效獎金係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屬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範疇,被告每月皆發放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予原告,故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已屬具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工作報酬,而原告擔任一、二廠組長,每月皆領取主管津貼,足見給付具經常性;另主管津貼乃以原告擔任組長之工作為對價,故主管津貼顯屬工資,被告刻意規避未將全勤獎金、績效獎金及主管津貼計入工資範疇,而自95年11月份起至103年1月份止,未依法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足額加班費予原告,爰依系爭動契約及勞基法第24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短少如附表一所示之加班費共244,227元。
2、績效獎金:原告於103年1月份有達成業績預定目標,本應獲領該月績效獎金,然被告並未發放該月績效獎金給原告,績效獎金之性質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屬工資範疇,被告未發放103年1月份之績效獎金,有損原告權益,原告無法確知103年1月份之績效獎金金額,自原告現有薪資單可知,原告之績效獎金皆高於5,000元,茲以5,000元做為計算績效獎金之基準,依系爭動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03年1月份之績效獎金5,000元。
3、102年度年終獎金:被告歷年皆有發放年終獎金,惟被告因原告離職即未發給原告102年度之年終獎金,且由被告公司損益表可知,被告98、101、102年度皆係屬虧損,均仍發給員工該年度之年終獎金,顯見被告年終獎金之核發不以被告營運有盈餘為前提,而屬常態性給付,且與整年度工作具對價關係,故年終獎金應屬工資性質。原告無法確知102年度之年終獎金金額,僅以101年度領取之年終獎金42,547元作為原告102年度應得之年終獎金,依系爭動契約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2年度之年終獎金42,547元。
4、資遣費:被告上開所為,已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已以書面與被告終止系爭勞動契約關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原告離職前6個月之102年12月薪資為35,134元,102年11月為41,426元,102年10月為42,655元,102年9月為41,877元,102年8月為44,746元,102年7月為41,890元,是以前6個月之平均工資為41,288元。原告於92年7月10日到職,舊制年資2年,基數為2個月,前6個月平均工資為41,288元,得請求之資遣費為82,576元,新制年資8年7月,基數為4.29個月,前6個月平均工資為41,288元,得請求之資遣費為177,126元,合計為259,702元。
5、被告應為原告提撥退休準備金部分:被告於原告任職期間,對於原告之投保薪資金額只以原告之本薪計算而以多報少,連帶影響原告每月之勞工退休提撥金額,已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如附表二所示之41,790元補繳至原告之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兩造並未約定只以原告之本薪作為加班費工資之計算基礎,被告之抗辯不實。被告對於原告之勞保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即高薪低報)、未足額發給加班費(即工資給付不完全),以及未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等皆已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亦未逾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之30日除斥期間之情事,被告以本薪核算原告加班費之行為,已違反勞基法第21條第1項之強制規定,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又被告於103年12月間未經勞資雙方約定擅自將原告自組長職位降調為現場作業員,且取消每月7,000元之主管津貼,亦違反勞基法第21條第1項、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規定,及內政部勞工職務調動五原則,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5款、第6款規定,另被告未給付103年1月份績效獎金、102年度年終獎金,亦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被告短少提撥勞工退休金,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自得據此合法終止系爭勞動契約,爰依勞基法第24條、系爭勞動契約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相關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51,4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41,790元提繳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㈢第一、二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自92年7月10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一廠及二廠組長,詎原告於102年7月間受訴外人 林明章 挖角,決意跳槽至林明章所設立之億欣捲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億欣公司),因億欣公司尚未安頓妥當,原告乃繼續留任被告公司,惟原告開始工作怠惰,甚至惡意破壞被告與客戶關係,並挑唆被告公司員工離職,經被告多次口頭勸誡,原告並未改善,致被告公司秩序混亂,受有莫大損害,因原告向其他同事宣稱不想再任主管職務,被告於102年12月5日乃將原告調離原職,改任現場人員,被告並無違反勞基法及勞工法令之情事。
(二)被告並未積欠原告加班費、103年1月份績效獎金、102年度年終獎金、資遣費,亦無未足額提撥退休金帳戶等情事:
1、加班費部分:原告於任職時,兩造已約定僅以「本薪」作為加班費工資及提撥退休準備金之計算基礎(下稱系爭約定),且原告之本薪22,510元已高於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並未違反勞基法等強制規定,兩造均應受此約定之拘束。而全勤獎金目的是為給予獎勵,鼓勵員工正常出勤,於全勤時始受領,顯見全勤獎金為獎勵性之恩惠性給與,不屬工資之範疇。主管津貼係有擔任主管職務時所給予之獎勵性津貼,當無擔任主管職務時自無由核發主管津貼,被告為因應現場人力之調整需要,於102年12月11日公告原告轉任職為一般作業員時,原告亦未於30日內提出異議,故主管津貼亦非屬雙方約定之工資報酬範疇。原告自92年7月10日起任職於被告,加班費之約定於聘用前被告已明示告知,且多年來給付加班費皆依照上開約定為之,原告領取每月薪資及薪資明細時亦可重複確認,無論明示告知或原告之默示承認,上開約定應屬成立,原告應受上開約定之拘束,不得更行請求依所有薪資範圍作為計算基礎之加班費數額。又加班費請求權為定期給付之性質,應適用民法第126條5年短期消滅時效之規定,原告98年7月以前之加班費已罹於5年時效期間,被告得拒絕給付。
2、103年1月份之績效獎金部分:被告係因整體業績、照顧員工、留住及吸引關鍵人才而發給原告績效獎金,惟此非因勞工提供勞務而取得之對價,亦非被告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之約定,對勞工提供之勞務所應為之給與,非屬原告於制度上得信賴經常可領得之項目,亦非原告提供勞務即得必然換取之對待給付,需視被告當月盈餘狀況、個人表現及薪酬市場競爭力決定是否核發,績效獎金係具有恩惠、勉勵性質之給與,並非工資,被告有權決定是否發放及發放金額多寡,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3年1月份績效獎金為無理由。
3、102年度年終獎金部分:年終獎金係被告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於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公積後,對勞工所為之給與,該項給與既非必然發放,且無確定標準,僅具恩惠性、勉勵性給與非雇主經常性支出之勞動成本,被告有權決定是否發放與發放數額,年終獎金屬不具經常性給與且非勞務對價,非屬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被告當初面試時已說明有關年終獎金部分係要取決於當年度營業年終了結時依憑公司營運狀況及員工個人表現而給與,被告102年度為虧損,此次是否核發員工年終獎金係依各員工之主管之考核決定,經被告主管考核後,其中共有19位員工領得年終獎金,但亦有5位員工未領得,因被告102年度虧損,且原告主管考核原告後決定不發給原告年終獎金,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2年度之年終獎金係為無理由。
4、資遣費部分:被告否認有違反勞工法令之行為,原告應就被告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原告權益之虞事實舉證證明之,若原告無法舉證證明,則原告不得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更不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給付資遣費。縱被告有違反勞工法令之事實,原告自92年7月10日即任職於被告公司,且每月皆有領取薪資,顯見原告知情已逾30日之除斥期間,依勞基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原告不得終止系爭勞動契約,自不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4項規定請求資遣費。
5、未足額提撥退休準備金部分:被告與原告間係約定僅以「本薪」做為工資之計算基礎,兩造均應受此約定之拘束,勞工退休金提繳亦應遵守此約定,以本薪作為提撥之基礎,被告為使原告受有更充足之保障而給予高於約定基本工資之投保級距,提繳之退休金只多不少,已逾上開約定工資之投保級距,被告為原告所提撥之退休金並無短少之情況,原告請求補足提繳之退休金為無理由。
(三)原告於103年2月18日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兩造間之系爭勞動契約,其內容係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被告違反勞工法令為由終止契約,惟被告並無任何違反勞工法令之行為,原告不得據此終止系爭勞動契約,是以原告對被告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之行為,應回歸一般勞工對雇主終止契約之規定適用之,,僅能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認為係自願性離職,原告之請求均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
(一)原告自92年7月10日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一、二廠組長之職務。
(二)原告於103年2月17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表示自103年2月18日終止兩造間之系爭勞動契約,並經被告於103年2月18日收受。有台南永樂郵局存證號碼34號存證信函及掛號信件回執在卷可稽(卷一第9-14頁)。
(三)被告未發給原告103年1月份之績效獎金、102年度年終獎金,原告自96年度至101年度均有領取年終獎金,若原告得請求績效獎金、年終獎金,兩造同意分別以5,000元、42,547元為計算。
(四)原告就加班費及提撥退休準備金之部分請求如有理由時,被告對原告附表一、二之計算式及金額不爭執。
(五)兩造於103年2月14日及103年2月24日經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卷一第68、69頁)。
四、本件爭點:
(一)兩造是否有約定以「本薪」作為加班費之計算基準?原告於被告公司任職期間之加班費應如何計算?被告是否有短少給付情事?如有,原告得請求金額若干?
(二)績效獎金、年終獎金是否屬工資?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發給?如可,金額各若干?
(三)被告為原告所提撥之勞工退休金是否有短少?如有,金額若干?
(四)被告是否有違反勞工法令之情事?原告得否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其103年2月17日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是否已逾除斥期間?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如是,資遣費應如何計算?
五、兩造是否有約定以「本薪」作為加班費之計算基準?原告於被告公司任職期間之加班費應如何計算?被告是否有短少給付情事?如有,原告得請求之金額若干?
(一)兩造是否曾有以「本薪」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之系爭約定?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而被告於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有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679號及18年上字第2855號判例要旨可參。查,被告對原告主張兩造間有系爭勞動契約存在及原告提出之原告領取之薪資係包含本薪、全勤獎金、主管津貼、績效獎金及午餐油資補助等金額(卷一第15-58頁),並不爭執,而以兩造曾有系爭約定抗辯,惟為原告所否認,被告自應就此事實舉證以實其說,然被告係僅空言主張,而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則依上開法條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之說明,被告之此部份抗辯,即不足採。又勞基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係國家為實現憲法保護勞工之基本國策所制定之法律,其所規定之勞動條件為最低標準,此觀之該法第1條規定即明,故於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者,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係屬強制禁止規定,雇主如違反此規定,其與勞工間之約定因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亦屬無效,故被告此部分所辯,自非可取。
(二)原告於被告公司任職期間之加班費應如何計算?
1、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基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所謂工資只要是勞工因提供勞務之對價且係經常性之給付者,均屬之,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等名稱只為工資之例示規定,於上開例示規定以外之其他名稱而具有經常性給與者,亦應屬之。立法者於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所以於上開例示規定之名稱外又規定「其他名稱而具有經常性給與者均屬之」,其目的應係為了避免事業主為規避將來應給付之資遣費或退休金時,故意將工資改列為其他名義支付而為上開規定,故依於解釋本件規定之工資時,應著重於是否「具有經常性給與」之要件。次按,所謂經常性,與固定性給與不同,僅須在一般情況下經常可領取,即屬經常性給付,故凡某種給與係屬工作上之報酬,在制度上有經常性者,自為勞基法所規定之工資,至於其給付名稱為何,則非所問(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108號判決要旨參照)。
2、經查,依被告公司員工管理手冊規定,員工於公司規定之請事、病假及遲到時數限制內,亦得領取全額之全勤獎金,如超過規定時數,則按比例扣減,有被告之員工管理手冊在卷可稽(卷一第187頁以下),足見並非被告之員工一旦請假即無從領取全勤獎金,而係依照員工工作之出勤狀況而發給,故全勤獎金係屬員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自堪認定。且原告自95年11月起每月皆領取2,000元之全勤獎金,有原告之薪資單在卷可稽(卷一第15頁以下),足認係具經常性給付之性質,故原告所領取之全勤獎金自屬工資。另被告每月發放之績效獎金係以公司每月營業額×1.7%÷員工總數而得出,並非以個別員工之工作成績是否達到一定標準而發放,為被告於本件及本院另案103年度勞訴字第83號所不爭執,且原告自95年11月起每月均領取績效獎金,有上開薪資單可稽,亦足認績效獎金係屬員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屬公司定期發給之制度,核屬工資無誤。又原告擔任管理組組長,自95年11月起每月均領取主管津貼2,500元,有上開薪資單可稽,足見其給付具有經常性給付之性質,且主管津貼係以原告擔任組長職務之工作為對價,故亦應屬工資。再原告擔任管理組組長,自95年11月起每月均領取午餐油資補助1,000元,有上開薪資單可稽,足見其給付具有經常性給付之性質,且午餐油資補助係以原告擔任組長職務之工作為對價,而被告就原告主張午餐油資補助係工資,亦未爭執,自堪認亦應屬工資。故原告主張其工資應以每月薪資單所列本薪、全勤獎金、主管津貼、績效獎金及午餐油資補助計算,而非僅以本薪計算,即足採認,被告所辯,則不足採。
(三)被告是否有短少給付情事?如有,原告得請求金額若干?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6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26條所稱之「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者,係指基於同一債權原因所生一切規則而反覆之定期給付而言,諸如年金、薪資之類,均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17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依法應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以上開工資之定義,為延長工作時間工資計算之基準,此觀諸勞基法第2條第3款、第24條之規定自明。準此,加班費之性質上仍屬薪資債權,且屬應按月給付之部分,自應適用民法第126條所定之5年時效期間。經查,被告對原告就加班費之請求如有理由時,對原告附表一之計算式及金額不爭執,足認原告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加班費未領取,惟原告係於103年7月2日提起本件訴訟,有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章可佐(見本院卷第3頁),是被告抗辯原告之加班費債權於103年7月1日回溯5年以前,即98年7月1日以前之加班費債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自屬有據。故原告98年7月1日以前之加班費,因被告得依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即屬無據,依此計算,原告所得請求之加班費應為178,817元。
六、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發給績效獎金、年終獎金?如可,金額各若干?
(一)績效獎金部分:績效獎金係屬工資性質,業見前段所述,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績效獎金。而原告雖因計算績效獎金之被告公司營業額等資料係於被告持有保管中,而被告未提出致無法以被告公司營業額等資料為證,惟依原告提出之95年11月起至102年12月止,長達7年多之薪資單(卷一第15頁以下)所載,原告每月所領取之績效獎金均高出5,000元甚多,依此情形,衡諸常情,自堪認原告103年1月亦可達成領取5,000元以上之業績,被告如否認原告103年1月無法達成可領取5,000元以上之業績,自應由被告負舉反證之舉證責任,惟被告並未提出反證,故原告主張其業績達5,000元以上,並以5,000元計算績效獎金,自足有據,應予准許。
(二)年終獎金部分:按,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明文列舉非屬工資之給付,包括「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又「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勞基法第29條亦定有明文。是關於年終獎金發放與否,以及發放金額,應視事業單位、雇主當年度有無盈餘而定,非謂勞工每年均有請求雇主給付年終獎金之權,乃被告有權決定是否發放及發放數額。次按,被告「員工管理手冊」第14條亦規定:「年節獎金」中之「春節」獎金「視營運狀況而定」(卷一第188頁)。再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如為勞務性給與及經常性給與性質即屬工資。主管機關唯恐不明確,特於施行細則第十條明定十一款名義之給與排除在「經常性給與」之外。按工資實係勞工之勞力所得,為其勞動對價而給付之經常性給與。倘雇主為改善勞工生活而給付非經常性給與;或為其單方之目的,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即非為勞工之工作給付之對價,與勞動契約上之經常性給與有別,不得列入工資範圍之內。」、「系爭獎金既屬於公司盈餘而抽取部分分配予員工,自與經常性給與有殊,故不論其名稱為效率獎金或年節獎金,亦不論其發放方式為按節或按月先行借支,均不影響其屬於恩惠性、獎勵性之給與,與勞工之工作核無對價關係,尚不得計入工資之範圍。又工廠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之工資固包括各種津貼獎金在內,但既係工資仍應以該項給與屬經常性給與,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為範圍。從而上訴人主張系爭年節獎金,被上訴人應併入工資計算應給付與伊等之退休金,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所短少之退休金差額,自非有據,不應准許。」,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55號判決及88年度台上字第1638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故年終獎金之性質,應係雇主單方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非為勞工之工作給付之對價,非屬工資之範圍,因此關於年終獎金發放與否,以及發放金額,應視事業單位、雇主當年度有無盈餘而定,雇主有權依公司狀況決定是否發放、數額及發放對象,非謂勞工因之前曾領取年終獎金,即得主張每年均有請求雇主給付年終獎金之權。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被告自有權決定是否發給原告年終獎金及發放數額,被告抗辯其因102年度為虧損,有被告公司損益表在卷可稽(卷二第6頁),而決定不發給原告等已離職員工102年度年終獎金,即屬有據;原告主張因被告歷年皆有發放原告年終獎金,其得請求被告給付102年度年終獎金,則不足採。
七、被告為原告所提撥之勞工退休金是否有短少?如有,金額若干?
1、按「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本條例第14條第1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分別著有明文。另按「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但依第58條第2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3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依第58條第1項第2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2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2項前段、第19條第3項第1款但書、第59條第1項、第72條第3項分別訂有明文。
2、經查,被告每月僅將原告之本薪列入薪資計算,惟全勤獎金、績效獎金、主管津貼及午餐油資補助亦應列入計算平均工資之範圍並據以計算月投保薪資,業見前述。而原告表張被告應補提撥退休準備金部分之請求如有理由時,被告對原告附表二之計算式及金額並不爭執,故原告請求被告應補提繳如附表二所示勞工準準退休金差額41,79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八、被告是否有違反勞工法令之情事?原告得否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其103年2月17日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是否已逾除斥期間?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如是,資遣費應如何計算?
(一)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1款、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係主張被告有對於原告之勞保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即高薪低報)未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未足額發給加班費(即工資給付不完全)、未給付103年1月份績效獎金、102年度年終獎金、又於103年12月間未經勞資雙方約定擅自將原告自組長職位降調為現場作業員,且取消每月7,000元之主管津貼等,違反勞基法第21條第1項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規定等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第6款規定之事實,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系爭勞動契約,嗣於本件審理中之103年11月26日具狀併主張被告上開未足額發給加班費(即工資給付不完全)、未給付103年1月份績效獎金、102年度年終獎金等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部分之行為,亦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伊亦得依併依第5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卷一第141頁):
1、其中就原告主張被告有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部分,依原告主張及提出之存證信函、薪資單及加班時數明細表、加班費差額表、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表、退休金提繳差額(卷一第9頁以下),及被告提出之被告係於102年12月5日將原告調職為現場之一般作業人員之呈報書(卷一第195頁)所示,均係在102年12月底之前發生之事實而原告係遲至103年2月17日始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自同年月18日起終止勞動契約,已逾勞基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30日除斥期間而失權,原告主張其得依此規定終止系爭勞動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即不合法。
2、惟就原告於本件審理中於103年11月26日具狀併主張被告上開未足額發給加班費(即工資給付不完全)、未給付103年1月份績效獎金、102年度年終獎金等,亦有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部分:
⑴按,勞基法第14條第1項並未規定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
應明確說明其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律上依據,亦未要求勞工必須說明其事實上之依據,故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並無須將其據以終止之具體事由(如雇主有何違反勞動契約之情節、並如何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告知雇主,且亦不以書面為之為必要,得僅以言詞表明終止契約之意,縱未於終止契約時表明其具體理由,亦非謂此等理由不能作為審究勞工終止契約是否合法之依據,而僅需雇主具備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事由之一,勞工即可以之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且勞工可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並不以勞工於終止契約時所述之法律及事實理由為限,僅需在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當時已經發生者即可(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779判決意旨參照),故原告於本件審理中於103年11月26日具狀併主張被告有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情形部分,自屬合法。
⑵又被告確有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加班費、未給付103年1月份
績效獎金之事實,業據前述。而依勞基法第14條第2項明文規定只有該條第1款、第6款規定始有30日除斥期間之適用可知,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並無之30日除斥期間之適用,故原告主張其得依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合法終止系爭勞動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即屬有據。
(二)按,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與雇主間勞動契約者,依同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17條規定,雇主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次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另按,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勞基法第2條第4款復有明定。經查,原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兩造間之系爭勞動契約,係屬有據,業見前述,原告自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請求被告給告資遣費。而原告係於92年7月10日任職被告公司,舊制年資2年,基數為2個月,新制年資為8年7月,基數為4.29個月;又原告離職前6個月之102年12月薪資為35,134元,102年11月為41,426元,102年10月為42,655元,102年9月為41,877元,102年8月為44,746元,102年7月為41,890元,離職前6個月之平均工資為41,288元,有原告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單等在卷可稽(卷一第8頁以下)。依此計算,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資遣費共為259,702元【計算式:(2×41,288元=82,576元)+(
4.29×41,288元=177,1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259,702元)】。
九、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於得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178,817元、績效獎金5,000元、資遣費259,702元,合計共443,5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0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請求被告應補提繳如附表二所示勞工準準退休金差額41,79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本判決主文第1、項就原告勝訴部份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就此原告勝訴部份,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宣告之。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不應准許,應併予駁回。
十一、本件事證及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之其餘主張、陳述、抗辯、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其他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十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勞工法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鍾淑美附表一:
┌────┬───────────────────┬─────┬────┐│年月│應付加班費│實付加班費│差額│├────┼───────────────────┼─────┼────┤│95年11月│17,378元│10,366元│7,012元│││(32,189元÷30日÷8小時×129.57小時=│││││17,378元)│││├────┼───────────────────┼─────┼────┤│95年12月│12,852元│7,118元│5,734元│││(34,669元÷30日÷8小時×88.97小時=│││││12,852元)│││├────┼───────────────────┼─────┼────┤│96年1月│12,329元│6,806元│5,523元│││(34,782元÷30日÷8小時×85.07小時=│││││12,329元)│││├────┼───────────────────┼─────┼────┤│96年2月│5,018元│2,912元│2,106元│││(33,090元÷30日÷8小時×36.4小時=│││││5,018元)│││├────┼───────────────────┼─────┼────┤│96年3月│7,767元│4,454元│3,313元│││(33,478元÷30日÷8小時×55.68小時=│││││7,767元)│││├────┼───────────────────┼─────┼────┤│96年4月│12,690元│7,330元│5,360元│││(33,242元÷30日÷8小時×91.62小時=│││││12,690元)│││├────┼───────────────────┼─────┼────┤│96年5月│2,865元│1,568元│1,297元│││(35,082元÷30日÷8小時×19.6小時=│││││2,865元)│││├────┼───────────────────┼─────┼────┤│96年6月│2,421元│1,450元│971元│││(32,067元÷30日÷8小時×18.12小時=│││││2,421元)│││├────┼───────────────────┼─────┼────┤│96年7月│3,210元│1,868元│1,342元│││(32,998元÷30日÷8小時×23.35小時=│││││3,210元)│││├────┼───────────────────┼─────┼────┤│96年8月│570元│346元│224元│││(31,579元÷30日÷8小時×4.32小時=│││││570元)│││├────┼───────────────────┼─────┼────┤│96年9月│7,113元│4,154元│2,959元│││(32,879元÷30日÷8小時×51.92小時=│││││7,113元)│││├────┼───────────────────┼─────┼────┤│96年10月│6,736元│3,962元│2,774元│││(32,535元÷30日÷8小時×49.53小時=│││││6,736元)│││├────┼───────────────────┼─────┼────┤│96年11月│6,698元│3,876元│2,822元│││(33,188元÷30日÷8小時×48.45小時=│││││6,698元)│││├────┼───────────────────┼─────┼────┤│96年12月│8,003元│4,692元│3,311元│││(32,747元÷30日÷8小時×58.65小時=│││││8,003元)│││├────┼───────────────────┼─────┼────┤│97年1月│4,825元│2,806元│2,019元│││(33,020元÷30日÷8小時×35.07小時=│││││4,825元)│││├────┼───────────────────┼─────┼────┤│97年2月│708元│458元│250元│││(29,665元÷30日÷8小時×5.73小時=│││││708元)│││├────┼───────────────────┼─────┼────┤│97年3月│1,571元│978元│593元│││(30,858元÷30日÷8小時×12.22小時=│││││1,571元)│││├────┼───────────────────┼─────┼────┤│97年4月│6,622元│3,889元│2,733元│││(32,696元÷30日÷8小時×48.61小時=│││││6,622元)│││├────┼───────────────────┼─────┼────┤│97年5月│3,147元│1,849元│1,298元│││(32,677元÷30日÷8小時×23.11小時=│││││3,147元)│││├────┼───────────────────┼─────┼────┤│97年6月│267元│160元│107元│││(32,036元÷30日÷8小時×2小時=│││││267元)│││├────┼───────────────────┼─────┼────┤│97年7月│182元│110元│72元│││(32,709元÷30日÷8小時×1.33小時=│││││182元)│││├────┼───────────────────┼─────┼────┤│97年8月│0元│0元│0元│├────┼───────────────────┼─────┼────┤│97年9月│1,958元│1,227元│731元│││(31,601元÷30日÷8小時×14.87小時=│││││1,958元)│││├────┼───────────────────┼─────┼────┤│97年10月│4,699元│2,941元│1,758元│││(31,637元÷30日÷8小時×35.65小時=│││││4,699元)│││├────┼───────────────────┼─────┼────┤│97年11月│1,992元│1,228元│764元│││(32,128元÷30日÷8小時×14.88小時=│││││1,992元)│││├────┼───────────────────┼─────┼────┤│97年12月│11,696元│7,258元│4,438元│││(31,909元÷30日÷8小時×87.97小時=│││││11,696元)│││├────┼───────────────────┼─────┼────┤│98年1月│5,766元│3,537元│2,229元│││(32,283元÷30日÷8小時×42.87小時=│││││5,766元)│││├────┼───────────────────┼─────┼────┤│98年2月│428元│302元│126元│││(28,084元÷30日÷8小時×2.66小時=│││││428元)│││├────┼───────────────────┼─────┼────┤│98年3月│2,256元│1,433元│823元│││(31,180元÷30日÷8小時×17.37小時=│││││2,256元)│││├────┼───────────────────┼─────┼────┤│98年4月│1,049元│672元│377元│││(30,910元÷30日÷8小時×8.15小時=│││││1,049元)│││├────┼───────────────────┼─────┼────┤│98年5月│2,491元│1,645元│846元│││(29,987元÷30日÷8小時×19.94小時=│││││2,491元)│││├────┼───────────────────┼─────┼────┤│98年6月│4,103元│2,605元│1,498元│││(31,199元÷30日÷8小時×31.57小時=│││││4,103元)│││├────┼───────────────────┼─────┼────┤│98年7月│0元│0元│0元│├────┼───────────────────┼─────┼────┤│98年8月│3,887元│2,468元│1,419元│││(31,180元÷30日÷8小時×29.92小時=│││││3,887元)│││├────┼───────────────────┼─────┼────┤│98年9月│2,779元│1,803元│976元│││(30,515元÷30日÷8小時×21.86小時=│││││2,779元)│││├────┼───────────────────┼─────┼────┤│98年10月│558元│364元│194元│││(30,355元÷30日÷8小時×4.41小時=│││││558元)│││├────┼───────────────────┼─────┼────┤│98年11月│1,267元│837元│430元│││(29,982元÷30日÷8小時×10.14小時=│││││1,267元)│││├────┼───────────────────┼─────┼────┤│98年12月│6,212元│3,818元│2,394元│││(32,215元÷30日÷8小時×46.28小時=│││││6,212元)│││├────┼───────────────────┼─────┼────┤│99年1月│17,159元│9,785元│7,374元│││(34,722元÷30日÷8小時×118.61小時=│││││17,159元)│││├────┼───────────────────┼─────┼────┤│99年2月│9,644元│5,864元│3,780元│││(32,563元÷30日÷8小時×71.08小時=│││││9,644元)│││├────┼───────────────────┼─────┼────┤│99年3月│12,447元│7,031元│5,416元│││(35,052元÷30日÷8小時×85.23小時=│││││12,447元)│││├────┼───────────────────┼─────┼────┤│99年4月│4,854元│2,968元│1,886元│││(32,392元÷30日÷8小時×35.97小時=│││││4,854元)│││├────┼───────────────────┼─────┼────┤│99年5月│2,163元│1,289元│874元│││(33,243元÷30日÷8小時×15.62小時=│││││2,163元)│││├────┼───────────────────┼─────┼────┤│99年6月│2,592元│1,596元│996元│││(33,127元÷30日÷8小時×18.78小時=│││││2,592元)│││├────┼───────────────────┼─────┼────┤│99年7月│7,361元│4,089元│3,272元│││(36,731元÷30日÷8小時×48.1小時=│││││7,361元)│││├────┼───────────────────┼─────┼────┤│99年8月│1,901元│1,074元│827元│││(36,110元÷30日÷8小時×12.64小時=│││││1,901元)│││├────┼───────────────────┼─────┼────┤│99年9月│8,045元│4,590元│3,455元│││(35,756元÷30日÷8小時×54小時=│││││8,045元)│││├────┼───────────────────┼─────┼────┤│99年10月│11,820元│6,234元│5,586元│││(38,683元÷30日÷8小時×73.34小時=│││││11,820元)│││├────┼───────────────────┼─────┼────┤│99年11月│13,480元│7,308元│6,172元│││(37,629元÷30日÷8小時×85.98小時=│││││13,480元)│││├────┼───────────────────┼─────┼────┤│99年12月│13,996元│7,562元│6,434元│││(37,756元÷30日÷8小時×88.97小時=│││││13,996元)│││├────┼───────────────────┼─────┼────┤│100年1月│15,859元│8,599元│7,260元│││(37,622元÷30日÷8小時×101.17小時=│││││15,859元)│││├────┼───────────────────┼─────┼────┤│100年2月│5,058元│3,143元│1,915元│││(32,832元÷30日÷8小時×36.98小時=│││││5,058元)│││├────┼───────────────────┼─────┼────┤│100年3月│6,424元│2,663元│3,761元│││(35,422元÷30日÷8小時×31.33小時=│││││4,624元)│││├────┼───────────────────┼─────┼────┤│100年4月│16,180元│9,277元│6,903元│││(35,579元÷30日÷8小時×109.145小時=│││││16,180元)│││├────┼───────────────────┼─────┼────┤│100年5月│13,837元│7,646元│6,191元│││(36,920元÷30日÷8小時×89.9525小時=│││││13,837元)│││├────┼───────────────────┼─────┼────┤│100年6月│9,194元│5,324元│3,870元│││(35,231元÷30日÷8小時×62.633小時=│││││9,194元)│││├────┼───────────────────┼─────┼────┤│100年7月│9,075元│5,301元│3,774元│││(36,462元÷30日÷8小時×59.735小時=│││││9,075元)│││├────┼───────────────────┼─────┼────┤│100年8月│6,151元│3,524元│2,627元│││(37,179元÷30日÷8小時×39.7125小時=│││││6,151元)│││├────┼───────────────────┼─────┼────┤│100年9月│4,176元│2,375元│1,801元│││(37,450元÷30日÷8小時×26.765小時=│││││4,176元)│││├────┼───────────────────┼─────┼────┤│100年10│3,209元│1,755元│1,454元││月│(38,940元÷30日÷8小時×19.78小時=│││││3,209元)│││├────┼───────────────────┼─────┼────┤│100年11│1,968元│1,180元│788元││月│(35,530元÷30日÷8小時×13.3小時=│││││1,968元)│││├────┼───────────────────┼─────┼────┤│100年12│12,103元│6,908元│5,195元││月│(37,318元÷30日÷8小時×77.84小時=│││││12,103元)│││├────┼───────────────────┼─────┼────┤│101年1月│9,738元│5,618元│4,120元│││(36,925元÷30日÷8小時×63.3小時=│││││9,738元)│││├────┼───────────────────┼─────┼────┤│101年2月│5,312元│3,347元│1,965元│││(33,810元÷30日÷8小時×37.708小時=│││││5,312元)│││├────┼───────────────────┼─────┼────┤│101年3月│5,226元│3,010元│2,216元│││(36,990元÷30日÷8小時×33.91小時=│││││5,226元)│││├────┼───────────────────┼─────┼────┤│101年4月│12,781元│7,416元│5,365元│││(36,710元÷30日÷8小時×83.565小時=│││││12,781元)│││├────┼───────────────────┼─────┼────┤│101年5月│3,924元│2,353元│1,571元│││(35,530元÷30日÷8小時×26.51小時=│││││3,924元)│││├────┼───────────────────┼─────┼────┤│101年6月│2,857元│1,770元│1,087元│││(34,380元÷30日÷8小時×19.945小時=│││││2,857元)│││├────┼───────────────────┼─────┼────┤│101年7月│9,388元│5,611元│3,777元│││(37,150元÷30日÷8小時×60.655小時=│││││9,388元)│││├────┼───────────────────┼─────┼────┤│101年8月│7,141元│4,235元│2,906元│││(37,430元÷30日÷8小時×45.788小時=│││││7,141元)│││├────┼───────────────────┼─────┼────┤│101年9月│8,730元│5,088元│3,642元│││(38,090元÷30日÷8小時×55.01小時=│││││8,730元)│││├────┼───────────────────┼─────┼────┤│101年10│12,374元│6,678元│5,696元││月│(41,140元÷30日÷8小時×72.19小時=│││││12,374元)│││├────┼───────────────────┼─────┼────┤│101年11│8,786元│4,590元│4,196元││月│(42,500元÷30日÷8小時×49.6175小時=│││││8,786元)│││├────┼───────────────────┼─────┼────┤│101年12│13,550元│6,931元│6,619元││月│(43,400元÷30日÷8小時×74.935小時=│││││13,550元)│││├────┼───────────────────┼─────┼────┤│102年1月│11,763元│5,811元│5,952元│││(44,940元÷30日÷8小時×62.818小時=│││││11,763元)│││├────┼───────────────────┼─────┼────┤│102年2月│3,269元│1,968元│1,301元│││(37,383元÷30日÷8小時×20.988小時=│││││3,269元)│││├────┼───────────────────┼─────┼────┤│102年3月│6,645元│3,765元│2,880元│││(39,725元÷30日÷8小時×40.143小時=│││││6,645元)│││├────┼───────────────────┼─────┼────┤│102年4月│11,678元│6,907元│4,771元│││(38,060元÷30日÷8小時×73.638小時=│││││11,678元)│││├────┼───────────────────┼─────┼────┤│102年5月│9,121元│5,426元│3,695元│││(37,840元÷30日÷8小時×57.848小時=│││││9,121元)│││├────┼───────────────────┼─────┼────┤│102年6月│12,247元│7,280元│4,967元│││(37,866元÷30日÷8小時×77.623小時=│││││12,247元)│││├────┼───────────────────┼─────┼────┤│102年7月│6,646元│4,006元│2,640元│││(37,344元÷30日÷8小時×42.715小時=│││││6,646元)│││├────┼───────────────────┼─────┼────┤│102年8月│8,834元│5,128元│3,706元│││(38,778元÷30日÷8小時×54.675小時=│││││8,834元)│││├────┼───────────────────┼─────┼────┤│102年9月│6,668元│4,037元│2,631元│││(37,180元÷30日÷8小時×43.045小時=│││││6,668元)│││├────┼───────────────────┼─────┼────┤│102年10│7,457元│4,474元│2,983元││月│(37,521元÷30日÷8小時×47.7小時=│││││7,457元)│││├────┼───────────────────┼─────┼────┤│102年11│5,167元│3,055元│2,112元││月│(38,071元÷30日÷8小時×32.575小時=│││││5,167元)│││├────┼───────────────────┼─────┼────┤│102年12│3,364元│2,369元│995元││月│(31,961元÷30日÷8小時×25.26小時=│││││3,364元)│││├────┼───────────────────┴─────┴────┤│總計│244,227元│└────┴──────────────────────────────┘附表二┌─────┬──────┬──────┬───────┬──────┬──────┐│年月│實際薪資│應投保薪資│雇主應提繳6%│實際提繳│差額│││(新台幣/元)│(新台幣/元)│(新台幣/元)│(新台幣/元)│(新台幣/元)│├─────┼──────┼──────┼───────┼──────┼──────┤│95年11月│32,189│33,300│1,998│1,152│846│├─────┼──────┼──────┼───────┼──────┼──────┤│95年12月│34,669│34,800│2,088│1,152│936│├─────┼──────┼──────┼───────┼──────┼──────┤│96年1月│34,782│34,800│2,088│1,152│936│├─────┼──────┼──────┼───────┼──────┼──────┤│96年2月│33,090│33,300│1,998│1,152│846│├─────┼──────┼──────┼───────┼──────┼──────┤│96年3月│34,782│34,800│2,088│1,152│936│├─────┼──────┼──────┼───────┼──────┼──────┤│96年4月│33,242│33,300│1,998│1,152│846│├─────┼──────┼──────┼───────┼──────┼──────┤│96年5月│35,082│36,300│2,178│1,152│1,026│├─────┼──────┼──────┼───────┼──────┼──────┤│96年6月│32,067│33,300│1,998│1,152│846│├─────┼──────┼──────┼───────┼──────┼──────┤│96年7月│32,998│33,300│1,998│1,152│846│├─────┼──────┼──────┼───────┼──────┼──────┤│96年8月│31,579│31,800│1,908│1,152│756│├─────┼──────┼──────┼───────┼──────┼──────┤│96年9月│32,879│33,300│1,998│1,152│846│├─────┼──────┼──────┼───────┼──────┼──────┤│96年10月│32,535│33,300│1,998│1,656│342│├─────┼──────┼──────┼───────┼──────┼──────┤│96年11月│33,188│33,300│1,998│1,656│342│├─────┼──────┼──────┼───────┼──────┼──────┤│96年12月│32,747│33,300│1,998│1,656│342│├─────┼──────┼──────┼───────┼──────┼──────┤│97年1月│33,020│33,300│1,998│1,656│342│├─────┼──────┼──────┼───────┼──────┼──────┤│97年2月│29,665│30,300│1,818│1,656│162│├─────┼──────┼──────┼───────┼──────┼──────┤│97年3月│30,858│31,800│1,908│1,656│252│├─────┼──────┼──────┼───────┼──────┼──────┤│97年4月│32,696│33,300│1,998│1,656│342│├─────┼──────┼──────┼───────┼──────┼──────┤│97年5月│32,677│33,300│1,998│1,656│342│├─────┼──────┼──────┼───────┼──────┼──────┤│97年6月│32,036│33,300│1,998│1,656│342│├─────┼──────┼──────┼───────┼──────┼──────┤│97年7月│32,709│33,300│1,998│1,656│342│├─────┼──────┼──────┼───────┼──────┼──────┤│97年8月│31,672│31,800│1,908│1,656│252│├─────┼──────┼──────┼───────┼──────┼──────┤│97年9月│31,601│31,800│1,908│1,656│252│├─────┼──────┼──────┼───────┼──────┼──────┤│97年10月│31,637│31,800│1,908│1,656│252│├─────┼──────┼──────┼───────┼──────┼──────┤│97年11月│32,128│33,300│1,998│1,656│342│├─────┼──────┼──────┼───────┼──────┼──────┤│97年12月│31,909│33,300│1,998│1,656│342│├─────┼──────┼──────┼───────┼──────┼──────┤│98年1月│32,283│33,300│1,998│1,656│342│├─────┼──────┼──────┼───────┼──────┼──────┤│98年2月│28,084│28,800│1,728│1,656│72│├─────┼──────┼──────┼───────┼──────┼──────┤│98年3月│31,180│31,800│1,908│1,656│252│├─────┼──────┼──────┼───────┼──────┼──────┤│98年4月│30,910│31,800│1,908│1,656│252│├─────┼──────┼──────┼───────┼──────┼──────┤│98年5月│29,987│30,300│1,818│1,656│162│├─────┼──────┼──────┼───────┼──────┼──────┤│98年6月│31,199│31,800│1,908│1,656│252│├─────┼──────┼──────┼───────┼──────┼──────┤│98年7月│31,663│31,800│1,908│1,656│252│├─────┼──────┼──────┼───────┼──────┼──────┤│98年8月│31,180│31,800│1,908│1,656│252│├─────┼──────┼──────┼───────┼──────┼──────┤│98年9月│30,515│31,800│1,908│1,656│252│├─────┼──────┼──────┼───────┼──────┼──────┤│98年10月│30,355│31,800│1,908│1,656│252│├─────┼──────┼──────┼───────┼──────┼──────┤│98年11月│29,982│30,300│1,818│1,656│162│├─────┼──────┼──────┼───────┼──────┼──────┤│98年12月│32,215│33,300│1,998│1,656│342│├─────┼──────┼──────┼───────┼──────┼──────┤│99年1月│34,722│34,800│2,088│1,656│432│├─────┼──────┼──────┼───────┼──────┼──────┤│99年2月│32,563│33,300│1,998│1,656│342│├─────┼──────┼──────┼───────┼──────┼──────┤│99年3月│35,052│36,300│2,178│1,656│522│├─────┼──────┼──────┼───────┼──────┼──────┤│99年4月│32,392│33,300│1,998│1,656│342│├─────┼──────┼──────┼───────┼──────┼──────┤│99年5月│33,243│33,300│1,998│1,656│342│├─────┼──────┼──────┼───────┼──────┼──────┤│99年6月│33,127│33,300│1,998│1,656│342│├─────┼──────┼──────┼───────┼──────┼──────┤│99年7月│36,731│38,200│2,292│1,656│636│├─────┼──────┼──────┼───────┼──────┼──────┤│99年8月│36,110│36,300│2,178│1,656│522│├─────┼──────┼──────┼───────┼──────┼──────┤│99年9月│35,756│36,300│2,178│1,656│522│├─────┼──────┼──────┼───────┼──────┼──────┤│99年10月│38,683│40,100│2,406│1,656│750│├─────┼──────┼──────┼───────┼──────┼──────┤│99年11月│37,629│38,200│2,292│1,656│636│├─────┼──────┼──────┼───────┼──────┼──────┤│99年12月│37,756│38,200│2,292│1,656│636│├─────┼──────┼──────┼───────┼──────┼──────┤│100年1月│37,622│38,200│2,292│1,656│636│├─────┼──────┼──────┼───────┼──────┼──────┤│100年2月│32,832│33,300│1,998│1,656│342│├─────┼──────┼──────┼───────┼──────┼──────┤│100年3月│35,422│36,300│2,178│1,656│522│├─────┼──────┼──────┼───────┼──────┼──────┤│100年4月│35,579│36,300│2,178│1,656│522│├─────┼──────┼──────┼───────┼──────┼──────┤│100年5月│36,920│38,200│2,292│1,656│636│├─────┼──────┼──────┼───────┼──────┼──────┤│100年6月│35,231│36,300│2,178│1,656│522│├─────┼──────┼──────┼───────┼──────┼──────┤│100年7月│36,462│38,200│2,292│1,656│636│├─────┼──────┼──────┼───────┼──────┼──────┤│100年8月│37,179│38,200│2,292│1,656│636│├─────┼──────┼──────┼───────┼──────┼──────┤│100年9月│37,450│38,200│2,292│1,728│636│├─────┼──────┼──────┼───────┼──────┼──────┤│100年10月│38,940│40,100│2,406│1,728│678│├─────┼──────┼──────┼───────┼──────┼──────┼│100年11月│35,530│36,300│2,178│1,728│450│├─────┼──────┼──────┼───────┼──────┼──────┤│100年12月│37,318│38,200│2,292│1,728│564│├─────┼──────┼──────┼───────┼──────┼──────┤│101年1月│36,925│38,200│2,292│1,728│564│├─────┼──────┼──────┼───────┼──────┼──────┤│101年2月│33,810│34,800│2,088│1,728│360│├─────┼──────┼──────┼───────┼──────┼──────┤│101年3月│36,990│38,200│2,292│1,728│564│├─────┼──────┼──────┼───────┼──────┼──────┤│101年4月│36,710│38,200│2,292│1,728│564│├─────┼──────┼──────┼───────┼──────┼──────┤│101年5月│35,530│36,300│2,178│1,728│450│├─────┼──────┼──────┼───────┼──────┼──────┤│101年6月│34,380│34,800│2,088│1,728│360│├─────┼──────┼──────┼───────┼──────┼──────┤│101年7月│37,150│38,200│2,292│1,728│564│├─────┼──────┼──────┼───────┼──────┼──────┤│101年8月│37,430│38,200│2,292│1,728│564│├─────┼──────┼──────┼───────┼──────┼──────┤│101年9月│38,090│38,200│2,292│1,728│564│├─────┼──────┼──────┼───────┼──────┼──────┤│101年10月│41,140│45,800│2,520│1,728│792│├─────┼──────┼──────┼───────┼──────┼──────┤│101年11月│42,500│38,200│2,634│1,728│906│├─────┼──────┼──────┼───────┼──────┼──────┤│101年12月│43,400│40,100│2,634│1,728│906│├─────┼──────┼──────┼───────┼──────┼──────┤│102年1月│44,940│45,800│2,748│1,728│1,020│├─────┼──────┼──────┼───────┼──────┼──────┤│102年2月│37,383│38,200│2,292│1,728│564│├─────┼──────┼──────┼───────┼──────┼──────┤│102年3月│39,725│40,100│2,406│1,728│678│├─────┼──────┼──────┼───────┼──────┼──────┤│102年4月│38,060│38,200│2,292│1,998│294│├─────┼──────┼──────┼───────┼──────┼──────┤│102年5月│37,840│38,200│2,292│1,998│294│├─────┼──────┼──────┼───────┼──────┼──────┤│102年6月│37,866│38,200│2,292│1,998│294│├─────┼──────┼──────┼───────┼──────┼──────┤│102年7月│37,344│38,200│2,292│1,998│294│├─────┼──────┼──────┼───────┼──────┼──────┤│102年8月│38,778│40,100│2,406│1,998│408│├─────┼──────┼──────┼───────┼──────┼──────┤│102年9月│37,180│38,200│2,292│1,998│294│├─────┼──────┼──────┼───────┼──────┼──────┤│102年10月│37,521│38,200│2,292│1,998│294│├─────┼──────┼──────┼───────┼──────┼──────┤│102年11月│38,071│38,200│2,292│1,998│294│├─────┼──────┼──────┼───────┼──────┼──────┤│102年12月│31,961│33,300│1,998│1,998│0│├─────┼──────┼──────┼───────┼──────┼──────┤│總計│││││41,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