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原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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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原小字第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賴登崧
被   告  王婷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里○○路○段○○○巷
○○號,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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