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325號
原   告  賴怡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64,826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64,826元
,合計329,652元【計算式:164,826+164,826=329,652】
,應繳裁判費3,53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雲林縣○○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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