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65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紀亨宸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000元,應
徵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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