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84號
原   告  黃詠禎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琇鴻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繳裁
     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9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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