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73號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訴訟代理人  楊賜偉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興嘉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4,000元
     ,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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