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32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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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329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維軒
楊世瑜
被 告 張安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6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伍仟 肆佰零肆元,及其中貳萬參仟伍
佰參拾壹元自民國105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