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9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百茵 即 鄭淳智 之繼承人
王惠滿 即鄭淳智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教育部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31,95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