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惟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清風 即宏欣工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
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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