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勞簡字第53號
原 告 游佳偉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
複代理人 繆昕翰 律師
被 告 竑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美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 律師
複代理人 彭敬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3月7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
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