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小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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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小字第44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洪衣婷
被 告 蔡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曉菁住所地係嘉義縣○○鎮○○路○○○號,此據
原告提出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