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6號原告 陳仁滄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於民國106年11月8日所為之竹監裁字第50-E00000000號、竹監裁字第50-E00000000號、竹監裁字第50-E00000000號等十二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又原告起訴時僅提出其中九件裁決書,而漏未提出竹監裁字第50-E00000000號、竹監裁字第50-E00000000號、竹監裁字第50-E00000000號裁決書,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⑴補繳新臺幣三百元,⑵並提出新竹區監理所於民國106年11月8日所為之竹監裁字第50-E00000000號、竹監裁字第50-E00000000號、竹監裁字第50-E00000000號裁決書,逾期不補繳補正及提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李佩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