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62號原告 蔡淑萍
李林宏 被告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及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頭份市○○段○○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地籍圖謄本。
三、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原告應具體表明確認通行權土地及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之面積、範圍、位置、並以圖示說明,如請求給付金錢,應表明何人應向何人給付)。
四、陳報原告通行上開193地號土地所能獲得之利益。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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